论农地流转与农地产权制度之思考‘网页登录入口’
论文关键词:土地产权 光阴机制 土地总承包法 论文概要: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必需具体容许土地产权光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光阴给与规范。土地产权制度既还包括关系,也还包括法权关系。但现行法律并没具体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
国家在接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不应悉数征税集体土地所有权纸上另设的总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和出租经营权等他项权利。否则,农地产权的结构将遭毁灭性的毁坏,改革以来逐步发展构成的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将几乎失去。
可光阴性是土地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农村土地流转是所指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和土地用于的效益原则,而创建一起的农村土地的光阴机制。 但它们都不能是几乎的或部分的权属关系的变动,而决不是空间方位的更改。
产权制度是指一定的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不存在的,并且能对产权关系实施有效地维护、调节和人组的制度决定。“土地产权制度”这一概念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土地产权制度是一定条件下,人们在占据和利用土地过程中所构成的人与人之间结为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其二,以土地为媒介结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的下降为国家意志,构成有关土地的和政策。
因此,土地产权制度既还包括经济关系,也还包括法权关系。前者归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归属于上层。为增进规模经营和剩余劳动力的移往,就应该规范用于土地转让权,使农民需要更好地取得对土地的处理权和收益权。 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劳动对象的土地,有助于的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客观拒绝。
农地的有助于规模经营是指土地的经营在拟合的规模上构建劳动、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备,提升土地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通过规模经济的构建,从而取得收益的最大化。低价接管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萎缩最相当严重的一条渠道。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会基金课题组和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课题组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牵头调研,征地方面的纠纷是目前农民体现的主要问题,占到总数的60.1%。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模式是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
这种制度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曾很大地推展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内在缺失也渐渐曝露出来,主要展现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归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早已依法充公、征税、减租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接管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归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
但现行法律并没具体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加没界定哪片土地归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是我们一般指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质上也是极为模糊不清的,比如城市市区范围内不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
尤其是随着城市的大大发展,新的另设政区市的不断涌现,老城市区的不断扩大,经常出现了新的设政区市的市区土地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成国家所有的问题。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质上主要归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或许连立法者也说明不明。 2.土地所有权效力不几乎。 《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占据、用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占据、用于、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从理论上谈,农民集体享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可以行使占据、用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事实上,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几乎的所有权。首先,在使用权和收益权方面,通过总承包而获得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本来可以拥有合约所誓约的土地使用权和谋求仅次于收益的权利,然而乡、村干部却可以给定解除合同或届满不续定承包合同,还有些基层人民政府以调整产业结构名为,擅自干预农民的自主经营权。
另外,“一些基层政府的组织以权力参予农民收益分配”。我国人多地少,人地对立较为锐利,对土地的压力更加大,但现实情况毕竟随着用地与城镇用地的拓展,现行农民土地权益被随便褫夺的现象十分相当严重。大批农民不得不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土地,造成农民失业又失地。
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无最后处分权,一方面,国家建设必须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接管就可以了。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不但禁令集体土地交易,而且禁令有偿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接管改以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出让。这不仅使集体所有者丧失了对土地的处分权,同时也使本不应归属于集体的出让金流向国库。
据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相当大程度上丧失了所有权的理应意义。 3.现行土地接管制度无法维护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土地他乡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原理来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接管并不必定造成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他乡权利的歼灭。
也就是说,国家在接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不应悉数征税集体土地所有权纸上另设的总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和出租经营权等他项权利。否则,农地产权的结构将遭毁灭性的毁坏,农村改革以来逐步发展构成的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将几乎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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